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张家港市远达安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罗德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岛北部工业园内龙泉二路被创业三路东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远达安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罗德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家港市远达安全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市远达安全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远达安全电气有限公司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