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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某、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8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清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某、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3元,减半收取30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