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8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清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某、江西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3元,减半收取30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