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2民初1385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9月4日生,家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现住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西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龙珠坊安置点E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6495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