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欣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783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欣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苏家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QMN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拟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6栋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428133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欣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欣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市人民法院(2022)赣0783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登记、无金融理财及证券信息登记、无收益类保险信息登记、无股息红利分红信息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有开户信息,已依法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余额。2022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6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