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秋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648号
原告:天津秋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52886685P,法定代表人:朱小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萍、温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台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法定代表人:谢红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系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天津秋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于202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秋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对修复江西中农晨曦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位于会昌县的鱼菜共生项目智能温室大棚(温室2)钢结构主承力柱顶部因被被的车碰撞造成损害的工程量以及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审查符合规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群勇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