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市执字第556-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被执行人郭X,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济**市。
本院在执行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315.50元,经查询房管、车管部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除已扣划的15315.50元以外,剩余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