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3944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计301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