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935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xx。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福路333号一箭河文创园2号楼2320室。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江苏鲁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xx。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田某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田某,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州xx公司、江苏鲁xx公司、田某某、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