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6931号
原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原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