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约谈告知书,兰州新融环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峰
审判员  夏荃
审判员  温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