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民初473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5元,减半后收取679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359567975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