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财保4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创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股东。
关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创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陕0113民初47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创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795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创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79500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陕0113民初4738号创禾智造(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创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79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20230113492914403007285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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