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万华街70栋1层2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2MA0YT04YX0,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园七路7号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鼎盛合体育文化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