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3081号之一
原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重庆许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9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U2R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5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821211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太平路137号2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79********。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池鸿达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7982068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三路4号3幢26-3,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鸿达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39401200********存款19,681,627.89元,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川1621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39401200********存款19,681,627.89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存款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冻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39401200********存款19,681,627.89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