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绵阳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田甜。
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299号1幢12-15楼。
法定代表人:杨毅。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