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8号(龙祥花园)3单元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2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