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5民初22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8号区(龙祥花园)3单元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3091220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