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3056号
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安和盛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和盛泰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7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