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409号 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工智能科技园L栋研发楼(集-L-X-ZKY-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FQM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060104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10月13日,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