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1411号 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南曦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臣业天鹰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第30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臣业天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臣业天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