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伟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5执63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杰伟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伟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杰伟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搬离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现已停止经营,目前暂无股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