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证保18号
申请人:***,系宁波华瑞宝泰安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393751.4,名称为”臂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模具、产品宣传册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393751.4,名称为”臂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册若干,并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二、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宇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昊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门用于制造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对该模具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洪
代理审判员*宁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