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2473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北京巨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周生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霍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