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7028号
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奥维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奥维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奥维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奥维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