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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01民初5012号 原告:宋某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某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