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财保8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被申请人: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红星东路与头屯河交叉处君悦海棠新天地大厦10层3号-1。

法定代表人:魏钲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者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高培锦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806050312010104277636)账户资金17,000元额度,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高培锦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档案,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