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民初2560号
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星东路与屯河路交叉处君悦海棠新天地大厦****-1(**7丘**)。
法定代表人:魏钲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矛盾,现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相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