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238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红星东路与头屯河交叉处君悦海棠新天地大厦****-1(**7丘**)。
法定代表人:魏钲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钲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00元,由吉木萨尔县德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