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7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诉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拓天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68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到2016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220元;4、承担执行费9,802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人越热工技术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5,02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