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某有限公司等与武穴市开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民申1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兴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青山镇大城经济开发区(原萍钢物资大厦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88801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政明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长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8198217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河街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7078443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星谷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西赣兴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辉公司)、武汉市政明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顺公司)、第三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阳星公司)、武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4)鄂11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赣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4)鄂118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重新认定各方责任,纠正原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及程序违法问题;2、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同一事故责任分配矛盾,违反司法裁判统一性原则,符合再审启动条件。二、原判决未合理扣减不可重复计赔费用,损失核算事实认定不清。三、鉴定意见采信程序违法,剥夺再审申请人质证权利。四、事故现场未及时保护,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五、行政鉴定因程序违法应属无效,二审判决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龙辉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二)赣兴公司系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三)赣兴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本案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明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裁判思路不统一的情况,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并未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武船公司陈述意见称,同意龙辉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赣兴公司系本案原审第三人,本案审查焦点首先为原审第三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对此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据上述规定,上诉权及再审申请权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第三人仅只有在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上诉权及再审申请权。本案中,龙辉公司依据其与明顺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仅确定双方间权利义务,并未判决赣兴公司承担责任,赣兴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依法不享有上诉权及再审申请权,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赣兴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