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342号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泰安市恒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及债权。 案件申请费2695元,由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