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3853号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23133856。
法定代表人:和西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奎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