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896号
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