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65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996元及利息,执行费453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来院申报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蒲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宅(鹤0011403),上述房屋本院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并告知当事人自行关注房屋处置进展情况。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不高。无股权、理财产品、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