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98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波,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5栋13楼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
第三人:四川赫尔森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郑元赞。
原告***诉被告***、四川豪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赫尔森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