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16号
申请人:奎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8-A区阿克苏东路171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242774XY。
法定代表人:刘孝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
申请人奎屯**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三利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2100000元。奎屯凯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奎屯市市区的商品房(面积2056.25平方米)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电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三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100000元;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奎屯凯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奎屯市市区的商品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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