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天浩电器有限公司

奎屯天浩电器有限公司与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4202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天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阿克苏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南门国际城****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乌苏,住所地:乌苏市团结路社保局综合楼**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741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11元,合计108924元,
2、于2020年5月14日至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乌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出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名下有房产,在其他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券、车辆使用权、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07413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奎屯天浩电器有限公司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合沙提
审判员*新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居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