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7219X。
法定代表人:齐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胡湾里一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4559278491。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向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