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6701号
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66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情理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三渡河村237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