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6701号 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66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情理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三渡河村237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邦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