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84民初427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某某”)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某某”)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陕西省西安市签订了“潍坊某某学院站群建设项目某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的软件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依据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了验收。在确定产品质量无误且网站运行正常后,被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产品签收回执》,于2022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分别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质保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2021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元、6000元。2021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6000元。剩余两期款项共计144000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均未果,又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但被告均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构成违约。依合同第十二条第1.4款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0.01%/日(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将合同履行完毕;而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学校门户网站定制化设计实施、学校二级院系网站建设等产品,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支付16000元首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及项目成果交付。但原告直至2022年9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软件及设计成果,严重逾期。原告交付的软件产品及网站只有临时授权,且网站登录受限,被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的提供的产品一直未正常上线使用,严重影响被告运营,不得已,被告重新委托其他公司建设网站并上线使用。综上,原告严重逾期,且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告无法使用,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剩余款项被告不应再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销售合同》,原告返还被告货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学校门户网站定制化设计实施、学校二级院系网站建设等产品,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支付16000元首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及项目成果交付。但原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严重影响被告使用。现被告已委托其他单位设计网站并上线运行。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被告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就潍坊某某学院站群建设项目向乙方购买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产品及专项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软件产品及实施服务购买合同标的费用某某”约定:1、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共1套,价格100000元;2、学校门户网站定制化设计实施1套,价格40000元;3、学校二级院系网站建设10个,总价为2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60000元。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某某”约定:乙方保证提供软件产品的最新版本(附产品授权书),其产品规格、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等内容,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第三条“收货信息某某”约定:收货单位为潍坊某某学院,收货方式为线上交付,联系人为***。第四条“产品交付及风险承担某某”约定: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付产品(附产品使用手册),以乙方向本合同约定的QQ号发送产品之日视为交付之日;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产品前准备好系统安装环境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部署人员进行产品安装调试。第五条“付款方式及发票某某”约定:合同总价款160000元;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16000元;项目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80%,即128000元;质保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16000元。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某某”约定: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电子资料或书面资料;甲方应提供乙方产品所需的软硬件环境,确保满足乙方软件运行环境的需求,并为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甲方迟延付款超过10日,并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使用许可及紧急援助的服务,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及项目成果交付;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调试与安装,以确保软件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合同第七条“项目联系人某某”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李某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与乙方协调项目过程中的所有事宜,配合乙方验收、培训工作,签收确认相关文件,负责准时将款项汇给乙方;乙方项目联系人负责实施并提供相关文档,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协助甲方测试、验收。第八条“验收标准及方式某某”约定: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网站正常运行;2、验收期:自网站正式运行之日起1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需在验收期内进行验收;3、根据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甲方组织双方以现场方式进行验收,确定产品质量无误且网站运行正常后,由甲方在《软件产品签收回执》和《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4、验收期满,因甲方自身原因没有进行验收或未在《软件产品签收回执》和《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某某”中甲方责任约定:1.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给付的所有款项,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2未按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或条件、未按时提供系统数据而造成的延期;1.3因需求变更或某些功能的需求不确定使得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而造成的延期;甲方出现上述第1.2、1.3情形的,乙方网站建设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1.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支付16000元。 2022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产品签收回执》一份,该回执上半部分为“发货清单某某”,下半部分为“产品签收回执某某”,产品内容均为“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某某”1套,被告在签收单位处盖章,***在签收人处签字。 原告为证实案涉软件、网站已经进行验收,提交了原、被告间签订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交付范围为为“1、博达全媒体网站群管理平台软件V11.01套,2、学校门户网站PC和移动端(中文)定制设计实施1套,3、二级子站网站PC端模板迁移/原站迁移实施10套某某”,并附有产品、网站交付清单。被告在项目委托单位处盖章,***在被告授权代表处签字,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原告在项目承接单位处盖章,李某在授权代表处签字,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被告提出验收时间早于产品签收时间,与常理不符,原、被告工作人员聊天内容中也提出很多问题,说明验收未通过。 原告另提交了2023年3月27日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一份以及快递的查询信息,其中主要内容有案涉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验收,被告尚需支付144000元,要求被告收到该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被告不认可收到了上述函件。 原、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就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2021年9月1日,***与***添加微信,就案涉合同的相关事项开始沟通,当日***向***发送了案涉软件所需的服务器配置方案,二人对服务器的情况进行了协商。2021年9月至11月,***和***之间就主站设计情况进行了沟通,涉及主站栏目、方案、域名等内容。2022年3月4日、5月12日、8月2日、10月24日,***、***多次进行沟通,***一直在询问项目是否开始,***一直未明确表示开始实施。2022年12月5日,***、***又就网站版面选择、安装部署方案进行沟通,12月6日,***询问多长时间可以做好并表示域名已经申请,***答复10个工作日,后多天时间内,二人就实际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2022年12月21日,***询问***是否能够进行验收,站点已经做完,***表示看完之后答复。2022年12月26日,***将《验收报告》和《软件产品签收回执》发送给***,询问能否盖章并表示是公司内部流程资料,并说明年底涉及绩效问能否帮忙盖章,二人又就网站情况进行沟通,***明确表示“这样,我上去把远程做好,下午给我整好了,我给领导看一下,没问题盖章了某某”,因网站部分存在问题,后续几天二人又进行了沟通并对网站进行了调整。2022年12月29日,***将盖章后的《验收报告》照片发送给***,当天以及后续多日二人又针对网站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2023年3月20日、21日,***两次询问***站群计划什么时间上线,后二人就上线运行问题进行沟通。2023年3月22日,***询问***网站情况,***答复授权到期,申请更换授权,后更换授权后,***告知授权到6月16日。2023年6月12日、7月17日,***又联系***告知更换授权。2023年8月7日,***告知***,网站群上线运行几个月了,随后会转交售后部门继续支持,售后服务到2025年12月28日,后***多次联系***,要求其确认并进行交接,8月18日***答复“好某某”。 就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2023年5月19日,***和***添加微信,***将网站维护、系统管理的相关文件发送给***。到2023年7月5日,二人就网站的情况还进行了沟通。2023年12月11日,***询问***,站群是否重新找其他公司做了,主站已经不是原告制作的网站,***答复联系***。 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以及第三方的群聊。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月7日,就网站的部署、验收、域名等问题,在微信群内多次进行沟通。2023年8月18日,被告售后人员加入群聊。 针对上述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主张网站建设一直未完成,原告的授权一直是临时授权,原告提供的产品不受被告控制,至今无法使用,并提交了现网站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网站已无法使用。就以上问题,原告陈述因被告一直未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所以一直未进行永久授权,而且原告提供了四次临时授权,前三次被告已经正常使用。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超出合同总价款的5%,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即8000元主张。被告认为网站一直无法使用,质保金10%不应支付,违约金系原告违约在先,不应支付。被告另主张学校自2023年9月份开始招生,网站没有正式使用,2023年与原告工作人员李某也进行过沟通,表示网站不再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1600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货款后,原、被告间的工作人员就案涉合同的履行问题开始沟通,因案涉合同的货物系软件和网站,被告需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根据原、被告间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一直询问被告案涉项目何时开始实施,直到2022年12月6日被告明确询问何时能够做好,原告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对案涉软件和网站开始部署。2022年12月28日,被告对案涉软件产品进行签收,12月29日被告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签字,结合原、被告间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产品签收回执》和《验收报告》中被告的盖章过程。被告主张《验收报告》时间早于《产品签收回执》时间不符合常理,但被告实际在《验收报告》盖章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晚于《产品签收回执》盖章时间,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工作人员也已经就盖章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汇报。综上,根据《产品签收回执》和《验收报告》,足以认定被告已对案涉货物进行了验收,对于被告未进行验收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定案涉货物的验收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30个工作日内交付产品,而根据被告实际要求原告开始项目建设的时间、验收的时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沟通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产品,被告以此主张原告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案涉软件和网站验收后,原、被告于2023年3月21日开始就网站的上线问题开始沟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案涉网站已实际上线运行了几个月的时间。被告以原告一直进行临时授权为由,主张原告提交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但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项目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80%的货款,庭审中原告亦明确被告付款达到90%时会进行永久授权,因案涉合同的货物系软件产品,在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一直及时通过临时授权的方式保证案涉软件、网站的正常运行,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设计网站,未再要求原告继续提供临时授权,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非因原告的原因导致网站未再正常运行。 综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已确认收货并组织了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本院确定的验收时间,被告应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28000元,应在质保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6000元,现上述付款期限均已超过,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不按约定付款时,每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01%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即8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