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049号
原告:**,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SOH0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