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4277号 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000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1867335381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行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7165J。 负责人:***,镇长。 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9.5元,减半收取4369.75元,由原告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