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3财保2号
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2808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441号天安数码创业园2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41644。
法定代表人:上官斌,总经理。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祥友,男。
被申请人: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YT0A5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远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计8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以执行实施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缪战春
审判员刘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石玉
书记员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