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某某,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2民初100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南,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被告: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茂,男,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主要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瑞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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