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5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号汇鑫*****座**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西安摩尔石油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