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8执1924号
陕西建某某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尔某某某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摩尔某某某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7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件款2035520.1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708.5元、执行费293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722056.37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就此执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19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