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228971441C。
法定代表人:李洪。
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托里县铁厂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637747338。
法定代表人:马云普。
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托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公司偿还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347元;支付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741.8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21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有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或轮候冻结,未显示有财付通、京东、支付宝开户信息。
3.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码为×××车辆已处于注销状态,无法查封;车牌号码为×××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3月8日另案查封。
4.经查,被执行人有厂房等不动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托里县铁厂沟镇的厂房(房权证号为托XXXX号房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新疆托里太行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为托土国用[2007]第XXXX号)。
5.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等动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19日另案查封。
6.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088.84元;申请执行费为921元,执行到位0元。
8.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机器设备及不动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及查封,本院在轮候冻结及另案查封后,被执行人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斯 汗 · 铁 勒
审 判 员 伏 燕
审 判 员 阿曼古丽 ·巴巴什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法官助理 哈力木别克·米克西
书 记 员 王 亚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