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8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107905547W,地址: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通安街北段,电话:0311-8816****。
法定代表人:曹建霞。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民终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