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4943号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