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4943号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李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