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5848号
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5年5月16日,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